人工協助生殖技術,一般簡稱為人工生殖技術。所謂人工生殖技術,是指利用非性交的人工方法,促使達到受孕生育目的的技術。
為管理人工生殖技術,以避免氾濫使用,而造成社會問題,衛生署研訂了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」。
該辦法的性質,雖然是行政命令,但仍為執行人工生殖技術的醫事人員所應遵守。
剖析該辦法的規定,施行人工生殖技術,必須具備七大要件。
一、施術場所的條件
施行人工生殖技術的場所,原則上須為醫療機構。醫療機構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構核准後,始得施行人工生殖技術。但配偶間精子植入術,不在此限。
二、施行人員的條件
必須取得婦產科專科醫師後,有二年以上不孕或生殖內分泌臨床訓練,並持有訓練證明者,且於本機構應屬專任,不得為其他機構的負責人。另人工生殖技術員,須生物相關科系畢,有一年以上精子與卵子培養,受精過及組織培養等工作訓練,且持有證明者。
三、受術夫妻的條件
- 夫妻的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,且無法治癒;或罹患遺傳疾病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者。
- 夫妻至少一方應有生殖細胞,並僅需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者。
- 妻方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
- 依前條規定檢查及評估結果,適合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者。
四、捐贈人的條件
- 女性滿20歲以上,40歲以下;男性滿20歲以上,50歲以下
- 依第五條規定的檢查及評估結果為適合捐贈者
- 未曾於他處捐贈精子或卵子者
- 願以無償方式捐贈,且不指定受贈對象者。
- 願將捐贈的精子或卵子的所有權,移轉與負責保存的醫療機構。
五、親屬間的條件
捐贈人與異性受術夫妻之間,有下列三項情形者,
不得施行人工生殖術術:
- 直系親屬
- 除六親等及八親等的表兄弟姐妹外,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者。
-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,輩分不相同者。
六、程序上的條件
施行人工生殖技術時,應取得相關人的同意書,並負告知的義務,以防止日後發生糾紛。
七、其他特別條件
施行人工生殖技術時,除應具備前述各項要件外,須非施行代理孕母方式,以及非無性生殖方式。